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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本地证书刻章相关政策与规定一览
发布时间:2025-02-25 07:52浏览次数:

南京本地证书刻章相关政策与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1. **刻章机构资质规定**    - 从事证书刻章业务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刻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业务。    -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需符合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经营设施、有负责日常治安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具备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公章刻制能力等条件。 2. **刻章材料要求**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需提供设立相关单位、组织、机构的批准文书、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工作证原件。    - **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村)民委员会**: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 **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工作证原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 **企业单位等(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相关信息、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3. **刻章名称与数量规定**    - 法定名称章章面信息应当与批准文件、登记证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确因国际交往需要附加外语文字名称的,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证照或者出具的相关凭证,并按照相关证照、凭证标注的外语名称刻制一枚椭圆形印章。    - 用章单位的法定名称章不予增刻,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另刻一枚钢印。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可以增刻多枚,但每一枚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区分。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公章,应当刻制有效日期。 4. **重刻与补刻规定**    - 用章单位需要重刻公章的,需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者信息,并将原公章带至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由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填写《公章销毁备案卡》并对原公章拓印印模,当场销毁原公章,由用章单位经办人在《公章销毁备案卡》上签字确认,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将《公章销毁备案卡》扫描上传至江苏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用章单位因公章被盗、被抢、丢灭失等原因需要补刻的,需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者信息,并提供用章单位住所地或者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的原公章作废声明。 5. **刻章实名制规定**:办理证书刻章时,需提供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并由刻章企业进行核对、登记。 6. **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刻制、买卖、出租、出借证书章,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7. **公章刻制规范**:承刻公章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托江苏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章面信息并驱动刻章设备刻制公章,刻制的公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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